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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合同参考文本修订版面世
2007年12月7日 00:59
来源:青年报 作者:胥柳曼 选稿:孙琪


    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结合该法,市劳动保障局对原有的《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文本进行了全面修订,全新的“上海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昨天面世。从明年开始,无论是劳动者还是企业,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终于有了参考依据。即日起,市民可登陆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查询具体内容。    
   
    据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解读》供当事人选择,而不要求当事人照搬;供当事人参考,而不要求当事人执行。专家们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劳动争议处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编写了模拟劳动合同文本中的若干常用条款,并在这些常用条款之下分别标注“使
用提示”和“法规示要”。
   
    在体例上,《解读》共分为合同的类型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经济补偿,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违反合同的责任,其他等十四个部分,共三十七条。
   
    据悉,《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简称《条例》)也即将开始修订,防止有些企业规避法律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昨天,记者获悉,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员,已将修订意见提交给市人大审议。主要涉及上海有关法规与《劳动合同法》不相吻合的,则依照国家法律执行。比如,上海目前的竞业限制期限是不超过三年,而《劳动合同法》则是不超过两年,那么今后要服从国家法律。还比如,试用期长短等都将做出有关调整。

企业不缴纳社保费,员工可解除合同

   
《解读》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经济补偿: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解读》第二十九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必备条款:不能缺少“工作地点”“休息休假”

   
《解读》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____ 。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试用期:同一单位与劳动者仅能约定一次

    使用提示:当事人双方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期限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属于选择性约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履行:单位合并原合同继续有效

   
《解读》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法规示要: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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