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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已颁布,尽管正式实施时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昨天,上千名企业代表和市民自发来到卢湾高中,参加由市人才行业协会等主办的“《劳动合同法》及企业应对研讨会”。会上,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张宪民等专家,对于新法实施后的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等变化,作了相关解读。
试用期 期限明年有变化
对于试用期,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和无固
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张宪民分析,就试用期期限而言,现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相关条款与前者有相似,也有不同。比如从明年1月1日开始,对于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将从原来“不得超过三个月”,变成“不得超过二个月”。
按照新法,如果届时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超期的赔偿金。并且从明年开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合同法定条款 增工作地、休假和社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专家认为对于劳动合同的实质性法定条款,比起以往有了更详细的规定。新添的几处内容,分别为: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等。
“个人认为,这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张宪民表示,增加社会保险条款,是为了强化双方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而强调职业危害防护条款,则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在他看来,和以往相比,新法允许先用工后订书面合同。但同时也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若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若满一年,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无确定终止时间)。
竞业限制 期限减至两年
据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若劳动者违反,应支付违约金。但《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漫天要价”。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其提供的培训费用。要求劳动者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于商业秘密,新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若劳动者违反,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此外专家表示,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有关人员的竞业限制期限有变动,由原来的“不得超过三年”,变为“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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