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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曾经报道过的《一乙肝携带者状告公司拒聘》一事有了后续:记者昨日获悉,目前南汇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将此案立案,并将于4月12日下午开庭审理,而此案尚属上海首例。“由于最高法院规定的民事诉讼案由目录里没有‘维护平等就业权’这一案由,所以我们这次立案理由改成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该案律师瞿坚这样告诉记者。 昨天下午3点,乙肝携带者陈龙(化名)的代理律师瞿坚给记者打来电话称,南汇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将此案立案。“但由于最高法院规定的民事诉讼案由中没有‘维护平等就业权’,所以我们只得将立案理由改成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精神损失赔偿的要求也由于没有法
律依据而删掉了。事实上这并不是我们的初衷,所以说,推动‘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就显得非常必要。”瞿律师告诉记者,陈龙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打官司呼吁社会消除就业歧视,所以官司是否打赢都是次要的。 而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的萧经理则告诉记者:“目前我们还没有接到传票,我们将尊重法律的程序,并会根据社会的期待以及法官的意见做出最后的决定。”
人大代表建议:立法保障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昨天,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洪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应该在《就业促进法》中,加入体现对乙肝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保护内容的建议。
“我发现,在就业歧视的各种类别当中,有一类是最近十几年来出现并且愈演愈烈的,就是针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周洪宇代表说:“目前,企事业单位拒录乙肝病原携带者已成规模化和普遍化的现象。根据中华医学会2005年1月发布的《中国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疗现状调查报告》显示,超过五成的乙肝患者因为乙肝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侥幸进入企业的病原携带者也会在福利体检中被甄别出来,然后面临着的就有可能是被企业解聘。” 目前,《就业促进法(草案)》2007年2月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周洪宇代表建议:“《就业促进法》在列举不得歧视的因素时,有必要将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因素考虑进去”。他还建议,应该在《就业促进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除非劳动者所患的疾病(或潜在疾病)影响到了工作能力和工作实效,否则不应当因他们所患的疾病(或潜在疾病)而对这部分劳动者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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