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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女孩厕所生下早产儿"续:家长自行领走婴儿

2008年7月27日 02:33

来源:青年报 作者:彭晓玲 选稿:张海盈

  “这么小的孩子抱回家,万一出现生命危险怎么办?”昨天,本报报道了20岁打工女孩晓遥(化名)不知自己已怀孕,在打工店的马桶中生下一个7个月大、不到4斤重女婴,随后,女孩的家人和男朋友认为两人太年轻,不能要孩子,就将早产婴儿从医院抱走的报道,引起不少热心读者的关注。他们认为,为了孩子的安全,医院应该制止这种情况发生。

  【市民质疑】医院为何没有阻止措施

  读者杨女士告诉记者,虽然晓遥的家人和男朋友表示“不要孩子”,但是医院应该阻止父母将婴儿抱走。”这么小的婴儿,出生后按道理应该在新生儿病房进行专门的细心监护,医生怎么能同意家长随便带走孩子呢?

  “医院应该采取人性化的阻止措施,让婴儿留院观察一段时间,等到没有生命危险才能同意父母将她带回家。”杨女士说。

  【业内观点】国内相关制度欠缺所致

  前天下午,记者在新生儿病房采访时,刚问起晓遥的名字,一位中年男医生就十分愤怒地叫记者“一切都问她男朋友”,“他已经和我们办好全部手续”。

  昨天,新生儿病房一位值班护士告诉记者,如果没有男方家长的签字同意,他们是不允许将婴儿带走的,护士同时表示,晓遥孩子的这种情况他们非常少见。至于婴儿身体状况如何,护士表示自己并不知情。

  “早产婴儿有生理缺陷的可能性很大,按照正常情况,是应该在医院接受专门的治疗,”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之所以出现婴儿父亲签字后医院就同意将孩子带走的情况,是由于国内儿童保护法律制度欠缺导致,“如果在国外,医院发现父母不能承担父母的责任,是可以向政府和儿童保护机构提起诉讼,要求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但是在国内,医生并没有这样的权力。医生只能建议病人应该接受怎样的治疗方式,并没有权力强迫病人接受治疗。”

  【法律人士态度】监护人有权带回孩子

  上海通浩律师事务所陆律师告诉记者,假如婴儿出现了生命危险,医院却见死不救,那么医院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孩子虽然早产,但不一定出现危机生病的情况,监护人受经济条件等限制,是有权力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将孩子带回家自己照顾的。”

  陆律师告诉记者,虽然晓遥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但是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是否决定要在医院观察,她的监护人,也就是晓遥和她的男朋友权利最大,“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一定要到医院生孩子,早产儿一定要在医院接受观察。”

  孩子已回父亲老家

  昨天下午,记者再次来到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晓遥看上去脸色比较红润。她在沪上某服装厂打工的同乡女友正在一旁照顾她。

  据晓遥朋友介绍,女婴昨天下午已被晓遥男朋友抱回外地老家,“他们太年轻,一点也没有照顾婴儿的经验,抱回家由大人抚养比较好。现在科学也很发达,孩子不吃母亲的奶,也一样可以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