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市教委转发了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根据《办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应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根据《办法》,勤工助学的学生如在校内有固定岗位,则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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