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替同伴报仇,王志刚、李伟竟逼着“仇家”崔某跳河,看着崔某溺水死亡。闵行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志刚有期徒刑5年,判处李伟有期徒刑2年半。
逼人跳河溺亡
听说朋友与崔某发生纠葛后“吃亏”,王志刚、李伟便捋袖表示要替朋友“出出恶气”。今年1月11日晚,天寒地冻。王志刚、李伟等人赶至松江区洞泾镇渔洋浜村内寻找崔某,以图报复。在找到崔某后,王志刚、李伟持就地觅得的棍子等械物进行追打。崔见对方人多势众,拼命逃跑。殊不料被河道挡住去路,情急之下,崔某跳入河中试图逃生。
但落水后,王志刚、李伟又在河道两岸分别围堵,用砖、泥块砸击河中的崔某。冬夜的河中黑冷交加,崔某在拼命呼救。但王志刚、李伟却视同儿戏,拂袖而去。最终致崔某溺水死亡。
辩称罪名不对
检察院以王志刚、李伟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死者的父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志刚、李伟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和伙食费共计39万元。
庭审中,王志刚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是自己跳河落水,且在被告人离开现场时在河中未死亡,死亡结果的发生与被告人的行为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本案应以寻衅滋事定性量刑。李伟辩护人对定性亦持上述相同观点。
杀人罪责相当
法院认为,王志刚、李伟结伙他人,在冬令季节逼迫被害人跳河落水后,明知可能将造成溺水死亡的危险后果,仍继续实施围堵等足以加剧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并在被害人呼援求救的情形下弃离不顾,最终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
李伟犯罪时未满18周岁。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结果,并考虑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所起的相对作用及到案后的交代态度,对王志刚、李伟均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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