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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丢车只愿赔停车费500倍
2007年12月14日 01:03
来源:青年报 作者:实习生 张剑锋 记者 罗水元 陈轶珺 选稿:孙琪


    昨日,市民谭小姐向本报反映,上周五晚,她停在莘庄地铁站北广场的电动车遗失了,找停车管理部门寻求赔偿。公司方面表示,如果三个月后没有找到原车,将参照停车票(0.8元)价格的50至500倍补偿谭小姐损失,但车主谭小姐认为这样的赔偿太低,还不及车价的零头。

停车场上车子失踪
车主提出索赔要求
   
    谭小姐住在莘庄地铁站附近,在市区上班。去年1月,她花了2600元买了一辆电动车,作为从家里到地铁站代步用,车子都停在北广场的停车场中。上周五晚上9点左右,和往常一样,她从莘庄地铁站出来,准备到停车场骑车回家,
却发现车子不见了。停车场工作人员陪她在停车场里转了五六遍,也没找到。第二天,谭小姐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随后,谭小姐向停车管理部门提出赔偿要求,但对方只愿按停车费的50至500倍赔偿,即最多赔偿400元。谭小姐觉得很不合理。

停车场称
收费不代表负责管理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莘庄地铁站北广场的停车场时,停车场内密密匝匝挤满了自行车、电瓶车还有摩托车。该停车场的停车时间是早晨5点半至晚上11点半。电瓶车停车费0.8元/次,在停车费票据上明文写道:“遗失车辆以票价的50-500倍赔偿”。
   
    对于这个标准,停车场管理方介绍,是参考市区某些停车场的做法,“这么规定,解决起事情要比较方便,那些车子价格比较高的车主在看到这个赔偿标准后,可能把车子停放到别的地方,这样也避免了一些大纠纷。”停车场管理方认为,他们收取停车费,只是出租场地停车,并不负责管理。
   
    停车场管理方表示,他们愿意在“500倍赔偿”基础上,再酌情增加一定的赔偿金额,但依然被谭小姐拒绝。

【律师观点】

   
“这样的条款或者规定是无效的。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保管合同关系或者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贾草律师说,停车场提供保管车辆的服务,接受车主支付的停车费。那么一旦车辆出现丢失、毁损,则要向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收据背面的条款,实际上是一种停车场的免责条款,减少了停车场的赔偿责任。这并没有征求过车主的同意,只是停车场单方面提出,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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