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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近日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对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等住房政策,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时作出上述表述。
低收入困难家庭纳入廉租范围
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意见》就此指出,要加快健全廉租住房的政策体系,将保障范围从“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对象的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定期向社会
公布。同时,还将要加快建立覆盖全市的廉租对象收入核对工作体系,健全收入核对新机制。
政府优先回购5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房
《意见》中指出,要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而在廉租房源的筹措方面则需加大筹措力度——要通过新建、收购、改建和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增加廉租房源供应。新建廉租房源,通过项目招标实施开发,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回购,主要套型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并要通过税费支持等优惠条件,引导和鼓励社会机构建设和供应廉租房源。廉租房源实行以区县自筹为主的筹措办法,市级统筹作适当补充。
来沪人员购房政策将以居住证为核心
记者在《意见》中还注意到,本市要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
此外,《意见》还特别提到,市房地、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要研究制订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的来沪人员购房政策,合理引导跨地区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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