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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维权新亮点 应聘时可拒答“何时要孩子”
2007年12月7日 22:15
来源:青年报 作者:胥柳曼 实习生 李改革 选稿:吴炜


    “你想什么时候要孩子?”,每当面试官提问时,会否觉得尴尬?提前解除合同,支付给单位的违约金是否由对方说了算?……针对当下劳资纠纷的热点问题,昨天,上海劳动保障部门专家针对《劳动合同法》明年实施,对劳动者今后如何更好地维权,做出了相应解答。

【亮点一】服务期违约金有“上限”

    因公司出资培训,小黄两年前与公司签了为期5年的服务期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小黄提前辞职,将支付5万元违约金。同时公司的5万元培训费,按服务期递减后予以赔偿。今年小黄提出辞职,公司要
求其支付共计8万元的违约金和赔偿费。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上海劳动保障部门专家表示,如果这种事发生在明年,公司只能与小黄约定最多5万元的违约金,而且不能再约定赔偿金。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亮点二】劳务派遣员工最短签2年   

    劳务派遣,成为如今较普遍的用工形式。在现实中,经常发生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员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并且,发生工伤后往往得不到赔偿。甚至,一些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受到侵害。
   
    按照新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当后者在无工作期间,仍应按上海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840元报酬。并且,当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亮点三】应聘可拒答“何时要孩子”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全面了解求职者的情况是自己的权利,因此许多女性应聘者面试时会被问及诸如“你有没有男朋友”、“什么时候想要孩子”等问题,甚至必须通过尿检和妊娠反应检查,确定没有怀孕后,才能被录用。面对这些,许多求职者尽管觉得难堪、不舒服,但还是选择了顺从。
   
    为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也就是说,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单位都无权过问,劳动者也有权拒绝作答。据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

【亮点四】收取押金最高可罚2000元

    钱女士应聘一家商场做营业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商场要求她交800元的履行合同保证金。当钱女士因种种原因辞职后,商场拒绝归还保证金。对此,上海劳动保障专家表示,收取押金,扣压身份证件等行为,我国一向法律禁止,但现实中该类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对此,《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处罚力度: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反,作为职工来讲,应大胆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就业权、财产权不受侵犯。
   
    与此同时,当员工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扣押其档案或其他物品的,将也按此规定处罚。

【亮点五】非全日制工资不能按月结

    一家公司雇佣小丽做非全日制工,每小时工资为6元,后被小丽到有关部门投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公司不服,认为支付给她的小时工资,并未低于按月工作时间折算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对此上海劳动保障部门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40元,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5元。
   
    此外,针对非全日制用工中每日劳动时间较短、劳动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实践中拖欠工资现象较普遍等因素,《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亮点六】企业裁人不能“一厢情愿”

    将近岁尾,“裁员”一词,成为一个敏感的话题。一些企业认为,裁员是企业说了算,想裁就裁,想裁多少就裁多少。每每遇到单位的裁员,许多劳动者也表示无奈。对此,上海劳动保障部门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不仅对裁员的条件有明确规定,对裁员的程序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裁员并非由企业“一厢情愿”。
   
    对于裁员程序,《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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