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某自2001年起在超市找到一份夜间收货员的工作,每天晚上9点上班至次日早上7点,没有休息日。2007年9月超市突然辞退了刘某,气愤难平的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超市支付六年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但是超市辩称,刘某的工作是夜间值班而不是上夜班,因此不存在加班费用问题。
普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双方的当庭陈述及刘某提供的送货单来看,刘在超市的工作并非只是简单的夜间值班睡觉,而是有一定的具体工作内容。至于超市辩称,刘某晚上可以睡觉休息,显与常理不符,且证人王某已到庭证明,超市每天收货、点货要有十几次,陆续工作下来基本没有时间睡觉。所以对超市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刘某要求超市支付平时超时加班工资及双休日加班工资,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报酬追索时效有关规定,普陀区法院判令超市支付刘某在2005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的平时加班工资及双休日加班工资
,共计人民币20296.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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