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统计,截至11月3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利用互联网视频聊天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刑事案件9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21名,各地共依法取缔境内淫秽色情网站598个,依法取消淫秽色情网站域名35个。通过抽查,关闭涉嫌提供违法和不良服务的网站栏目和频道17个,删除涉嫌与色情有关的图片2000多幅。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在网上裸聊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在一个公共场所,集体视频聊天。另一种就是点对点裸聊。如果在公共场所组织他人进行裸体表演,就触犯了法律。但一些不以牟利为目的的点对点裸聊,此种行为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只能说污染了网上的环境。
法律究竟是否存在空白?在我看来,对“裸聊”的查处,关键是对该行为的定性。所谓打击“裸聊”的行动,其实就是俗称的“扫黄”的一部分。如果“裸聊”行为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涉及“淫秽”内容的行为,应当说不存在法律空白。
首先,“裸聊”涉“黄”可构成犯罪。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如果“裸聊”涉嫌“传黄”,无论是否牟利,达到一定的“数量”或造成“严重后果”均可构成犯罪。
其次,“裸聊”涉“黄”还可构成一般违法。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裸聊”涉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如果“裸聊”涉及“淫秽”内容,对其查处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不存在法律空白问题。像北京柴某案件中,如果能认定柴某等人“进行淫秽表演”,从法律上处理柴某不应当犯难。事实上,很多利用网络“传黄”的犯罪,都是“一对一”、“点对点”累积的结果,对类似的“涉黄”“裸聊”也应当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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