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员工得不育怪罪探伤仪
王德利原是上海某化学工程公司的职工,工作中主要负责操作一部放射性探伤仪。这部探伤仪价值2.7万元,是个银白色,如14寸彩电般大小的铝合金箱子,内有Ir-192放
射源一枚,属于三类放射源。一旦箱子被打开,看不见、摸不着,但穿透性极强的伽马射线,立即就会放射出来,轻则伤人肌体,重则要人性命。在平时工作中,王德利深知这个仪器的危险。
2005年7月,25岁的王德利在河南老家体检时被查出丧失生育能力,他认为是自己操作放射性探伤仪造成的,公司必须对他羞于告人的“职业病”有所补偿。
偷走探伤仪扔在河中央
于是,王德利利用工作便利,偷配了存放探伤仪的地下储藏室钥匙。去年11月底,他辞职回到河南老家,把敲诈老板的想法告诉堂兄王某。两人开始密谋,堂兄负责办理银行卡,王德利则回公司窃取了那台探伤仪,并留下了新的手机号。
得手后,王德利将探伤仪丢弃在金山区漕泾镇沪杭公路桥洞南面的河里。今年1月6日至8日,两人向老板魏某发送十几条短信,威胁说:“探伤仪在我们这里,如要取回,速把7万元打入账号。”
公安机关接报后,将目标锁定王德利。这时,王德利才发现事态严重,主动发短信告知探伤仪所在地并放弃敲诈。很快,警方在河南将王德利抓获。
争论焦点
被告方
河中废弃无人接触
在昨天的法庭上,王德利提出了把探伤仪扔进河里不会造成后果,首先,这条河是死水,
没有人下河去捞鱼,也就不会接触到这只盒子;其次,即使有人拿到这个探伤仪,也无法打开,因为盒子外面有一把锁,里面还有一把锁,如果不通过暴力手段,根本接触不到里面的放射源。法院不应该判他这么重。
公司没有告知危害
王德利的代理律师也进一步指出,王所在的单位上海某化学工程公司应该对本案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在王德利工作前,公司没有告之他,所从事的工作对身体有损害,也没也没有开展相关培训。在王德利工作中,公司更未按法律规定使用探伤仪,没对工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因此公司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
结合王徳利的到案表现,虽通过短信勒索,但是他在没有拿到任何钱款时,就主动告之探伤仪的位置,使得公安机关顺利破案,并没有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到案后,认罪态度也很好,因此应该轻判。
公诉人
偷窃放射源危害严重
但公诉人说,王德利造成社会后果严重。他对探伤仪的放射性、危险性都是非常清楚的,但他为了一己私利,不惜偷盗危险物品满足自己的利益。更为恶劣的是,他不顾探伤仪的危险性,将之扔进河里,然后自己回到老家,根本不考虑后果。从探伤仪被扔进河里到起获长达八天的时间里,该仪器一直处于无人控制的状态,他就没考虑到一旦盒子被打开伽马射线一旦泄露的危害性。所以,王德利没有法定减轻情节。
主审法官
盗窃危险物质最少要判三年
在庭后,记者采访了本案的一审的主审法官、金山法院的孟宪利法官,他告诉记者:“对于王德利的量刑应远远高于盗窃罪
。”他表示,盗窃危险物质罪不同于盗窃罪,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盗窃危险物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其侵犯的对象是人民大众的公共安全,起刑点为3年以上,最高可以判到死刑;而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除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以及盗窃珍贵文物外,一般是3年以下徒刑。
本案中,王德利盗窃的探伤仪价格不足3万元,但危害性不在于被窃物品本身价值,而是该探伤仪装有放射性物质,他还将探伤仪丢弃在河中,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危险物质罪。
链接
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第127条第1款增加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第2款中增加抢劫危险物质罪。这样的修改补充,就使得惩治盗窃、抢夺、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恐怖性犯罪,做到有法可依。